安徽省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你具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你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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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你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你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你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对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应当书面签署本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4.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适当调整量刑幅度。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5.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其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
6.《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的《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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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8.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人民检察院同意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作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重新确认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仍应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9.经协商,犯罪嫌疑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10.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11.人民法院审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时,可以简要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公诉人应当概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名称及起诉意见、量刑建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简要讯问被告人或不讯问被告人,简要出示证据,简要发表公诉意见和答辩;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12.公诉人出席速裁/简易程序法庭时,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或者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13.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可以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