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宣城欣旺碳业有限公司二车间生产负责人匡毅镇提起公诉,同时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宣城市欣旺碳业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及相关事务性费用合计165725元。该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匡毅镇明知宣城市欣旺碳业有限公司2台加碱泵设备已损坏,继续排放未加碱中和处理的污水至9时许。13时40分许,匡毅镇再次排放上述污水,至13时50分许被宣城市环保局当场查获。上述排放污水经地表径流排入水阳江。经监测,该公司排放污水锌含量为3.66×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1829倍。
经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认为:宣城欣旺碳业有限公司未经中和处理直接外排废酸液10m3,需偿付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52725元及相关事务性费用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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