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然而,这种行为却屡禁不止!近日,由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一审判决,弋江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赵某某的房屋位于弋江区某小区,因对房屋维修不满,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其房屋所在的单元楼,为发泄情绪,将维修房屋阳台所用的砖块从位于六楼的阳台向单元楼西侧人行过道抛掷,其间楼下居民多次劝阻,赵某某仍继续实施抛掷行为。后他人报警,民警将其现场查获。
2022年12月,弋江区检察院以赵某某高空抛物案、危险驾驶案向弋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对其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高空抛物罪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入罪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从高处所抛掷的玻璃瓶、砖块、尖锐物等足以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即使未造成实际后果,亦可构成高空抛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