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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检察
        房屋能过户 检察监督帮大忙
        时间:2017-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真是多亏了你们,不然这房子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过户。”夏正庆刚从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拿到房产证,就赶到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给民行科的干警送上一面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心系百姓”8个金色大字,并连声向办案干警道谢。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当年11月,夏正庆、程园月从吴某手中买了一套市区的门面房,签订了买卖协议,83.6万元房款也付清了,房子到手后转租给姚某经营饭店,但过户手续一直未办。

          2014年10月,夏正庆发现这房子被镜湖区法院查封了,了解后得知,原房主吴某在外欠债,被人起诉,法院将吴某名下的该套房屋予以查封。夏正庆遂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2015年10月,夏正庆向镜湖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在受理此案后,该检察院民行科积极与区法院执行局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法院对该套房屋查封的执行过程。通过了解,申请执行人周某2012年底至2013年初借款165万元给吴某等3人,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周某胜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镜湖区法院根据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8月9日查封了吴某名下的该套房屋。2014年10月9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续封。同时,镜湖区检察院民行科对申请监督人夏正庆、程园月和申请执行人周某分别进行询问,调查核实情况。

          为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监督人夏正庆提供的线索,办案人员多次到三山区房管局、三山区国土资源局、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三山区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调取了银行汇款凭证、取款凭单、房地产登记受理单等大量书证资料,并找到房屋承租人姚某了解房屋出让情况。通过调查核实,镜湖区检察院查明了夏正庆、程园月在2012年11月8日购买吴某房屋,并已支付了全部价款83.6万元,实际交付的事实,同时查明该房屋一直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因政府不当行为所致。

          镜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夏正庆、程园月已支付所有房款,作为第三人对房屋过户没有过错,该案的事实、时间条件完全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产权虽在吴某名下,但已出卖给夏正庆、程园月的该套房屋不得采取查封措施。2016年1月20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房屋予以解封。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镜湖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吴某房屋的查封。

          涉案房屋被解除查封后,夏正庆经过向芜湖市三山区法院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屋价值评估等程序后,终于在2017年4月27日顺利办完了房屋产权过户,当事人夏正庆在拿到房产证后难抑心中感激之情,也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新安晚报 汤恒明 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