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森林资源丰富,境内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多达几百种,有不少都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但当地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强,致使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事件时有发生。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春节前夕,祁门县闪里镇的张某某非法收购了一批“野味”,准备春节期间自己家人食用,另外准备送些给生意上的外地客户尝尝鲜。森林公安接到举报后,对他家依法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从其家冰柜查获疑似野鸡冻体4只(去毛,部分头脚不完整)、疑似黄麂(死体,皮毛完整)2只、疑似豪猪(死体,皮毛完整)1头,并当场依法扣押。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4只疑似“野鸡”均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黄麂(小麂)和豪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判处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非法收购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将对张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因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检察官说法】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了4只白鹇(去毛,部分头脚不完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今年二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此呼吁大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拒绝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