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舒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盗窃罪的谢某,依法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舒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2560元,责令谢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依规补植杉木720株。
据悉,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6月,舒某在祁门县凫峰镇辖区内水域(属新安江水域,全年禁渔)携带电捕鱼器捕获河鱼12斤,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根据《渔业法》等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新安江鱼类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环境侵权,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2016年8月,谢某因建房需要,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经营山场的公益林木杉木蓄积18.6立方米,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该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民事责任。另,2016年9月,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已伐倒在山场的杉木,涉嫌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2560元。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责令依规补植杉木720株。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这2起案件,既让违法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和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同时也给二被告人及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教育,为保护祁门县绿水青山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