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歙县检察院及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近日,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将刘某某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因盗窃罪,于 2019年5月30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被交付至歙县森村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收到法院责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两次被歙县司法局书面警告;2019年12月,刘某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歙县林业局行政处罚;2020年5月,刘某某又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使用菜刀致他人颈部受伤,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200元。
歙县检察院及时开展对刘某某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的调查和审查,认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向歙县司法局提出建议, 6月12日,刘某某被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载于《安徽法制报》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