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汪某康携带非法捕鱼工具在位于休宁县小源河(该河流属于全年禁渔区)流口镇大坞河段电鱼,被现场抓获。2020年12月,汪某伟、李某祥使用非法捕鱼工具在小源河(该河流属于全年禁渔区)汪村镇回源村附近的水域电鱼,后被现场抓获。
经过庭审,被告人汪某康、汪某伟、李某祥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赔付责任,案件当庭宣判,旁听群众深受教育,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将严守“十年禁渔”红线,保护好三江源头生态资源。
近年来,我院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