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休宁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等部门将非法采挖的兰花移栽至齐云山国家森林公园,切实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吴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在休宁县海阳镇石人村附近山场养鸡。2022年3月份,为补贴家用,程某某多次在其山场附近采挖野生兰花,由吴某某运输至城北农贸市场出售获利。县林业局于2022年4月1日从县城内两处盆栽盆景店查获吴某某出售的22盆野生兰花。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兰花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吴某某、程某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人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询问了两名涉案当事人,两人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我院公益诉讼部门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可操作性,及时与县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就该案生态修复工作达成共识,县林业局向检察机关提交生态修复方案。10月18日上午,我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等部门将涉案的22盆野生兰花移栽至齐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修复费用1730元钱全部由吴某某、程某某二人承担。
据悉,2021年9月,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告发布,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检察官提醒:个人或集体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