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来到溪口镇石田村,就我院办理的项某林、项某文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了当地司法所人员、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到场。
被不起诉人项某林(现任村民组长)、项某文(前任村民组长)因所在村组与某米厂的租田合同纠纷问题,带领村民在溪口镇政府、政府食堂、某米厂门口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院经审查认为,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二人均属初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部门、当地镇政府及村民意见后,经检委会讨论,对项某林、项某文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围绕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等方面对两名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对现场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普及。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同时也教育了被不起诉人及当地村民该如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