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 日期 | 五日 | 十五日 | 二十五日 |
一月份 | 张德宏 | 蒋秋宝 | 刘薇 |
二月份 | 胡雪平 | 王虹萍 | 胡敏 |
三月份 | 洪亦辉 | 丁翠宝 | 姚勤 |
四月份 | 汪翠瑜 | 杨基富 | 蒋秋宝 |
五月份 | 刘薇 | 胡雪平 | 王虹萍 |
六月份 | 胡敏 | 洪亦辉 | 丁翠宝 |
七月份 | 姚勤 | 汪翠瑜 | 杨基富 |
八月份 | 蒋秋宝 | 刘薇 | 胡雪平 |
九月份 | 王虹萍 | 胡敏 | 洪亦辉 |
十月份 | 丁翠宝 | 姚勤 | 汪翠瑜 |
十一月份 | 杨基富 | 蒋秋宝 | 刘薇 |
十二月份 | 胡雪平 | 王虹萍 | 胡敏 |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一、每月5日、15日、25日为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日,节假日顺延;
二、检察长接待日领导指本院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三、检察长接待日接待制度与预约接待制度相结合,坚持重要信访预约接待,集体告急上访随时接待;
四、如当日负责接待的检察长有其他公务不能接待来访群众,可由下一位检察长代为接待或另外预约时间接待;
五、对预约检察长接待的,由控申检察部门负责人负责汇报,约定接待的时间,地点,方式,并通知预约人;
六、预约接待的时间、地点、方式,尊重信访群众的意思,可以秘密进行;
七、检察长接待过程中,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关联业务的释法说理工作,法警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检务保障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控申检察部门做好接访各项准备工作;
八、对检察长接待已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又以同一事由来访的,或者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之中的,一般不再安排检察长接访;
九、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时间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