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战疫。
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坚实防线,安徽省检察院特发布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3起涉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黄山市休宁县院办理的“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仍违规售卖——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
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仍违规售卖
——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情概要】
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在安徽省休宁县经营水果店。2022年1月1日,武某某到外省某市一农产品物流中心采购了30箱越南进口红心火龙果,当日运抵休宁县。同日晚,外省某市某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该物流中心进口水果抽样检测时,发现该批次进口火龙果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即对经营者集中隔离观察,并对该物流中心进口水果区域进行封控管制。
1月2日早上7时许,外省某市某区公安机关接区防疫专班指令核查该批次进口火龙果去向,该局民警电话联系武某某,告知其采购的该批次火龙果抽样核酸检测呈阳性,需单独存放,不得对外出售,等待当地防疫部门处理。武某某当日即将采购的火龙果单独存放于休宁某小区冻库内,但未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本人行程及水果涉疫情况。
1月9日至10日,武某某安排工人先后搬运7箱火龙果至店内售卖,未进行消毒处理。1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工作指令排查本县内销售进口火龙果情况,武某某未如实报告其采购及销售情况。1月12日11时许,休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市疫指办通知,本县某水果店有从外省某市购进越南火龙果,即启动应急预案,于同日20时56分对武某某存放火龙果冻库进行环境采样,采样结果为弱阳性;当日对接触火龙果的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并落实管控措施,
经查,武某某搬运至店内销售的涉疫火龙果部分已售出,其中部分售卖至休宁县某学校。1月12日,休宁县对武某某存放涉疫火龙果冻库所在小区及休宁县某学校进行封控,该小区被封控至次日凌晨,某学校持续管控五日,对2300余人进行核酸检测,对22名接触人群集中隔离管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022年1月13日,休宁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本案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涉疫案件,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同日,公安机关以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对武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期间,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严重危险的,应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以来,多地陆续报告检出阳性进口食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办案力度,助力疫情防控。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好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平台作用,对发现的涉疫案件线索,第一时间介入,及时监督公安立案查处并追踪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