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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
        黄山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胜诉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黄山区检察院就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继6月6日刑事案件在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7月6日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令被告戴某某停止对仙源镇龙山村林场河边山场生态林地的侵害,恢复被破坏的生态林地原状。至此,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山区仙源镇龙山村林场河边山场属国家公益林地,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初开始在河边山(又名乌龟滩)取土采砂。2017年6月9日,黄山区林业局依法对戴某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十二个月内恢复原状,行政罚款捌佰柒拾元的行政处罚。但戴某某在行政处罚作出后,一直没有恢复原状,仍继续并大幅度扩张该地块取土采砂,破坏河边山(又名乌龟滩)公益林地。经2018年2月5日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戴某某在河边山(又名乌龟滩)取土采砂共占用林地面积9.1亩。

           黄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戴玄中为牟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黄山区仙源镇龙山村林场河边山场国家公益林地9.1亩取土采砂。因戴玄中非法占用的林地属国家公益林地,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还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案发后戴玄中没有对被其破坏的林地予以修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黄山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戴某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本案经法院审理,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既严厉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又让侵害人承担修复被其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毋庸置疑,将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