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介绍朋友蒋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蒋某某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提供手机、银行卡密码、刷脸认证,积极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该银行卡共涉及流水40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24万余元,非法获利11000元。被告人蔡某某最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中的蔡某某虽然既没有参与上游的网络诈骗犯罪,也没有卖自己的银行卡,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但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为收卡、卖卡人居间介绍的,也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犯,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