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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安徽扫黑除恶最新动态(4月24日)
        时间:2019-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在中央督导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六安张玉心涉恶“保护伞”案被提起公诉 

        4月22日,六安市霍山县公安局拘留所原所长张玉心(副科级)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由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玉心在担任霍山县公安局黑石渡镇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为以叶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张玉心刑事责任。 

        马鞍山何某某等35人涉黑案开庭审理 

        4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符某某等3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案开庭审理。该案系省扫黑办、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整个庭审预计将持续2-3天。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蒋某某、冯某某等人,在马鞍山市若干个居民小区租住房屋组建多个“犯罪家庭”,通过违法犯罪手段逐步控制多名受害人,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和扩大势力范围,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及其团伙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某、符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蒋某某、冯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蒲某某、田某某等多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肥陈某某等32人涉黑案一审判决

        4月23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以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涉案事实百余起,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蜀山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李某某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马鞍山王某某等12人涉恶案开庭审理 

        4月22日,马鞍山市和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数人在和县姥桥镇街道多处开设赌场,以“斗牛”方式聚赌,从中抽头渔利12万余元。为索要赌债、逞强斗狠,其多次直接带领或指使他人随意殴打、恐吓群众,其手下逐步发展固定了数名重要团伙成员。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先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3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起,以及其他违法行为2起,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十余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被告人王某某等12人应以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因该案涉及犯罪事实较多,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告判决。 

        宣城黄某松等7人涉恶案开庭审理

        4月22日,宣城市宁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松、宋某志、权某军等7人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2016年10月以来,黄某松等7人随机聚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扰施工、迫使中标公司退出相关工程等,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松等7名被告人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松、黄某浩、宋某志、宋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阻扰车辆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