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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流程
        检察指南
        时间:2014-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控申科:

          ●举报须知

          1、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2、举报的方式

          (1)电话举报:0559-12309

          (2)口头举报

          (3)信函举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屯溪区阳湖红星路38号)

          (4)网上举报(网址:http://hstx.ahzxk360.com)

          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对举报人的保护

          (1)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举报人的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申诉须知

          1、 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侦监科

          侦查监督工作办案指南

          审查批捕工作

          第一条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本院公诉部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第二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受案的应予受理,并签字接收,登记接收后转侦查监督部门内勤,交承办人办理。案管办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案卷移交手续。案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四份;

          2、立案手续、强制措施手续、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年龄证明;

          4、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5、进行现场勘验的应有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制图、照片或有关的技术鉴定;

          6、被害人伤亡的应有活、死体的法医鉴定结论、物证拍照。

          7、己搜查的应附有搜查证和搜查笔录

          8、扣押物证、书证应有扣押物品清单或返还物品清单;

          9、其他应当移送的案卷材料。

          第三条 承办人审查案件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审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标准是:犯罪事实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主要情节、手段、后果、动机及目的八个要素,必须清楚。二、要审查是否涉嫌犯罪,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是否可能与危害结果关系清楚;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出生年月日清楚;犯罪嫌疑人精神是否正常等。三、要审查有无逮捕必要。通过阅卷提出肯定或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四、要审查有无遗漏犯罪,漏报应捕犯罪嫌疑人。五、监督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四条 承办呈捕案件时,应当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提审犯罪嫌疑人前要拟好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复核犯罪事实;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的犯罪事实;口供与证据有无矛盾;责任年龄是否清楚;作案动机目的是否明确;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多次反复;有无漏罪;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哺乳期等情况。

          第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处判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仍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

          第八条 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遇有这种情况的,应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6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

          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捕的证据存有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侦查人员应当根据《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由具有办案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己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辽,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己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因素以现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决定因素的,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应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事实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办理,并收到《要求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通知要求复议的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的变更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在《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书》中注明原《不批准逮捕意见书》作废,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讯犯罪事实嫌疑人时,应当做到:必须开具提讯证;提讯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1、重大案件意见分歧的案件;2、疑难、复杂案件意见分歧的案件。3、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4、无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案件; 7、承办人、分管检察长认为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本院公诉部门,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提请逮捕前,应主动通知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或事前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参加,从而进一步引导取证,固定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总门在受理刑事案件前,可以通过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讨论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得出继续侦查或完善证据的建议,为审查批捕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从侦查监督的职责出发,立足于法庭举证的具体要求,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下步侦查要作提出具体建议。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应立即将变更的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确有错误的,经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后仍有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决定不被执行,可由上检察机关会同其同级公安机关解决。

          第二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监督部门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

          第二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每决定捕与不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制作一份。正本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一并送达,并将送达回证索回,连同副本装入副卷。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办结案件后,按装卷顺序装订成册交予内勤统一管理,待年末归档。

          三、公诉科

          公诉工作办案指南

          1. 公诉科受理本院案管办移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同级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市院交办以及其他区县院移送案件。

          2.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并对移送物品清单、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等进行核查,无误后及时登记并分给案件承办人。

           3.内勤在收案后协助承办人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需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为未成年人委托辩护人;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

          4.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内勤需协助承办人在受案后三日内办理换押手续。

          5.案件承办人自公诉科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6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7.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统一安排律师到本院案管办进行复制、查阅等。

          四、案管办

                                办事指南

          1,案件受理指南:对于外单位移送的侦监、公诉案件,在案管大厅2号窗口进行受理,受理时本院案管人员接收材料并查明以下几点: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或部门重新装订后移送。案管办受理后及时进行登记,将信息录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并及时分配至相关业务部门。

          2、流程监控指南:案件分配至业务部门后,案管办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形。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查明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3、结案审核指南: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办公室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立即按照相关规定送达。

          4、收受外来文书: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5、律师阅卷接待(详见后)

          6、案件信息查询(详见后)

          律师阅卷须知(试行)

          一、 律师阅卷的条件

          1、 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 律师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 所阅案件必须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有关业务部门的案件。

          4、 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二、 律师阅卷的预约和安排

          1、 符合条件的律师,来院阅卷须预约。

          2、 律师填写《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接待人员将填写后的《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交办案部门,经与案件承办人联系,向律师电话反馈阅卷时间。律师也可与案件承认人预先商定阅卷时间后,由案件承办人联系接待人员安排阅卷,律师阅卷时补填《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

          3、 律师须在约定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便于调整安排。

          4、 律师阅卷无预约,当天接待不能确保当天安排阅卷。

          三、 律师阅卷的手续

          1、 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2、 填写《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

          四、 律师阅卷的要求

          1、 律师阅卷应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在场协助、配合。

          2、 律师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完好和安全,不得有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发生。

          3、 律师阅卷时,应保持阅卷室的安静和文明,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阅卷室不得吸烟。

          4、 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本院按规定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5、 律师阅卷接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查询

           服务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拓宽执法为民的工作途径,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监督,促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案件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代表本院统一受理办理案件信息对外查询服务。

          第三条   案件信息查询服务范围,限于本院依法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进入检察机关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

          1、 公安机关立案查办的刑事案件,已经向本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

          2、本院已决定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3、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四条   案件信息查询的内容有下列四项:

          1、案件性质:涉嫌犯罪罪名及各诉讼阶段定性变化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起始时间、强制措施、变更情况、目前状况、法定期限);

          3、本案当前所处诉讼阶段及法定期限;

          4、各阶段的承办机关及部门的承办人。

          第五条   查询申请人范围:

          1、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未在押)、被害人,该两种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近亲属;

          2、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3、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4、刑事赔偿案件中的赔偿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5、职务犯罪案件的署名举报人。

          第六条   查询申请人在申请查询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及其他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查询资格的文件,并填写查询申请单,经本院查询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提供查询。

          第七条 申请查询人在取得相关查询结果后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办案部门进一步了解,也可向本院控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不得在查询窗口与工作人员进行无理纠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的案件信息不得提供:

          1、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但本案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负案潜逃,尚未归案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信息依法不得向申请人公布的;

          3、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查询资格的;

          4、法律有其他不得向申请查询对象披露或告知案件信息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无法提供查询服务的:

          1、案件未进入本院诉讼程序的;

          2、查询系统出现技术性故障的;

          3、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无效或伪造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五、反贪局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根据《刑诉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六、民行科

          (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

            1.不服区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区县人民检察院或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按照区域管辖原则管辖。

            2.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省市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或铁检分院按照区域管辖原则管辖。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4.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受理的申诉案件转至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5.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上级人民检察院名义办理。

            (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有关规定

            1.受理部门:

            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先行受理后,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受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受理案件审查表》交由处长或主诉检察官审批。

            3.受理条件:

            (1)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申诉书必须有明确的申诉理由、具体的申诉事实和法律根据。

            (3)申诉人提交书面申诉书、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及相关申诉证据材料。

            (4)属于民事行政检察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检察院管辖。

            4.不予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判决;

            (6)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7)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

            (8)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

            (9)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七、预防科

          一、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增强服务的自觉性

            1、通过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活动,主动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帮助排查职务犯罪隐患,协助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规范性制度和体系,从源头遏制职务犯罪发生。

            2、及时掌握我区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投资情况,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投资专项预防,加强对重点工程进行跟踪预防,推进工程各方签订廉政协议,为工程建设提供预防法律服务,实现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二、立足检察职能,提高预防实效。

            1、积极探索侦防一体化机制,结合查办案件开展个案预防,通过剖析致罪原因,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对有共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查找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针对性预防对策,发布预警信息,避免类似案件重复发生,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2、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照高检院要求,将查询工作扩大到社会整个领域,要做好宣传和查询工作。对单位和个人申请提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当日受理,当日查询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回复给申请单位(个人),以技术预防手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活动。

            1、采取日常咨询、定期(预约)咨询、来人(信)咨询、现场咨询、网上咨询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咨询,对单位(个人)提出预防咨询的当日安排专人进行解答,对疑难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当日答复。

            2、编撰《北辰预防职务犯罪简报》《农村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手册》,印制《农民画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挂图》《年历》发放到各村委会和群众手中。

            3、深入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展览,宣传惩治和预防法律政策,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促进廉政建设。设立在本院的黄山市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社会参观,每周五开放,预约联系电话:0559-2562717。

            四、打造廉政平台,推进农村预防工作。

            1、加强预防工作委员会工作,与纪检、镇建立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农村预防工作开展。

          2、探索建立对农村“两委”班子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两委”班子基本情况档案,制定巡查制度,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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