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
1.当事人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检察院或者其他组织机关交办、转办;3.自行发现。
二、初步审查:
1.是否有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2.是否有申诉人或单位亲笔签名或盖章的申诉书;
3.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初审处理:
1.受理:接受或受理案件后,内勤作好登记。
2.不予接受、不予受理:通知申诉人或移送单位。
3.补充材料:(1)补充材料、继续审查、受理;
(2)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
四、立案审查:
审查是否存在:(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适用法律错误;(4)违反法定程序;(5)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6)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7)原调解可能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五、审查终结:
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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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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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检察建议;
4.终结审查;
5.不支持监督申请。